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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新八条” 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40%

2015-07-18 15:53:00

征收人可以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加强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分户、分证、户籍等管理工作;依法清理长期未启动和未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昨天,西安市召开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会议,学习《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据介绍,此次出台的《若干意见》共涉及棚户区改造工作8个方面的政策,简称为“棚改新八条”,同时针对其中3个方面的政策制订了详细的实施办法。“棚改新八条”包括:1、完善现行用地政策;2、调整配建廉租房政策;3、做好回迁安置项目移交社会管理工作;4、依法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5、依法清算长期未启动和未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6、加强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分户、分证、户籍等管理工作;7、加强商品房预售证手续办理;8、积极有效的推进货币化安置。

根据《若干意见》,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继续延用原有用地政策同时,可采取改造综合用地按项目核定成本结合区域土地出让市场价确定的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政策。已批准实施的改造项目,各区(县)、开发区对因人口核算改造用地形成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意见重新核算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面积,改造综合用地面积大于核定用地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改造优惠政策,开发用地面积小于核定开发用地面积的不予补充。

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40%,对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可直接给予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住房;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可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等方式,统一集中购买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商品住房,用于安置被征收人。

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3-6个月过渡补助费;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或新购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购买商品住房并缴纳契税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全额补贴给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者选择政府集中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免收产权登记费。

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申报货币化安置面积,市城改办进行确认后,市本级和城六区的项目由市财政按照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给投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