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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放开“公寓类住房”个人公积金贷款政策

2015-07-23 15:54:00

昨天,记者从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相关通告,放开“公寓类住房”个人公积金贷款。

“公寓类住房”项目受理条件为按照土地性质为界定标准,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具有70年产权的“公寓类住房”项目,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时按普通住宅标准受理。《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条关于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要求,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且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住房(含公寓类住房)可按普通住房享受信贷、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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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通告全文:

关于放开“公寓类住房”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通告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6月25日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要求。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市场调研,决定放开“公寓类住房”个人公积金贷款,现将“公寓类住房”项目受理条件通告如下:

按照土地性质为界定标准,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具有70年产权的“公寓类住房”项目,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时按普通住宅标准受理。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