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落实去库存意见
2016-07-27 10:59:18
一、关于第五条“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在保障日常维护管理、不影响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投资人可以取得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并进行登记,收益归投资人”的落实细则
(一)建筑物内按规划要求配建的人防工程,在房产测量时,仍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特殊房屋单元单独进行面积测算;人防房屋单元在进行产权划分时,其公用面积分摊只在人防范围内进行测算。
(二)房地产项目按规划配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在开发单位申请办理首次确权时,应当将人防与项目主体一并确权到开发单位名下,房屋规划用途注记为“人防”。
(三)在保障日常维护管理、不影响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将房地产项目按规划配建的地下人防工程车位可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范围,并办理商品房转移确权,房屋规划用途注记为“人防车位”。
(四)确权登记后的地下人防工程可以转让或抵押。
(五)具体办理程序、申请资料、办理时限和办理地点同一般商品房。
二、关于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房产评估和抵押的相关法律法规,简化土地、房产抵押的办事程序,抵押登记机构不得干预抵押物价值的认定,为项目融资创造条件”的落实细则
(一)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的规定,不得对评估机构的房地产抵押评估活动和结果进行干预。
(二)办理房屋抵押确权时,不得把抵押权价值(或连续抵押的抵押权价值之和)是否超过抵押双方确认的抵押物价值作为审核标准,不得要求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提供评估报告。
三、关于第十一条“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统一按现行标准的50%缴纳易地配建费”的落实细则
(一)落实措施
1、自2016年6月25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的项目)配建廉租房全部采取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资金的方式。其易地配建费按照现行标准(3700元/平方米)的50%执行;时间节点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日期为准。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持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资料,与我局签订《廉租住房易地建设协议》,并缴纳廉租住房易地配建资金。
2、2016年6月25日之前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仍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市房发〔2013〕79号)规定办理,采取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资金的形式完成本项目配建指标的,可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向我局缴纳,原合同约定的滞纳金不予追究,国土部门可先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办理地点:西大街116号市房产交易大厦1203室,住房保障处。
(三)办理时限:11个工作日。
四、关于第十三条“经国土部门审批同意,房地产项目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先行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在取得上述证件后,办理不超过出让用地建设规模1/2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剩余1/2的预售许可手续待其土地出让手续完善后再予办理”的落实细则
(一)落实措施
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资料进行调整,6月25日起,开发企业如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无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提供《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即可申请办理出让用地建设规模1/2的预售,10个工作日内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申请资料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开发企业,除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改为提交《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外,其他资料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相同。
(三)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地点
与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相同。
五、关于第二十四条“对被征迁人已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用完的余额,予以退还”的落实细则
(一)落实措施
征收单位和被征迁人签订房屋征迁协议签订后,由征收单位统一为被征迁人来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退还被征迁房屋维修资金余额手续。
(二)办理程序
申请递交经审查核准后,由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通知被征迁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经办人携带授权委托书)、西安市本地开户银行卡,前来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领取维修资金退款单和转账支票前往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办理领取手续。
(三)办理时限和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西大街116号房产交易大厦501室,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六、关于二十三条“简化优化二手房交易过户流程,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的落实细则
(一)二手房交易需公告的,可在报纸公告,或在市房管局门户网站与房屋所在地(张贴)同时公告,所产生费用由我局承担;
(二)若申请人不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以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声明作为办理依据:
1、65岁以上老人的婚姻证明(限户口本在一起能体现夫妻关系的);
2、因错别字、同音字等导致结婚证与身份证姓名不相符,需开具的相关证明(限户口本在一起能体现夫妻关系的);
3、监护人的监护公证(限户口本在一起能体现监护关系的)。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