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6-11-17 14:21:06
各区(县)房管局、住建局、工商分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及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中未执行销售价格“一价清”相关规定,销售现场未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相关费用等;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6年11月10日开始,2017年2月10日结束。
四、专项整治方式
(一)对全市所有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二)此次专项整治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房管、住建、工商、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检查、整治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警示;
2.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3.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4.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5.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移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房管局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工商局
西安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