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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移(个人房屋买卖转移)

2017-04-20 17:19:54

(1)房屋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未成年人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西安市房屋所有权确权申请书(转移);

(4)西安市房屋所有权确权询问记录(转移);

(5)西安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6)申请人(卖方)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7)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8)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时,其监护人需提供处分房屋系“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9)涉及未成年人的房屋时,监护人需提交监护证明(户口本或出生证明);

(10)外籍人士(含港澳台)购买房产的须出具西安市涉外房地产审批意见书;

(11)转移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12)完税证明

 

收费标准:

建住房【2007】258号《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市政发【2002】93号《关于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土地收益金

公有住房(房改房)首次上市的按完税房屋价值的1%收取;

安居工程住房按完税房屋价值的2%收取;

经济适用房按完税房屋价值的15%收取。

 

二手房转移(个人房屋赠与转移)

 

(1)房屋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2)赠与双方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未成年人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西安市房屋所有权确权申请书(转移);

(4)赠与合同

(5)受赠方为外籍人士(含港澳台)须出具西安市涉外房地产审批意见书;

(6)转移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7)完税证明。

 

 

收费标准:

建住房【2007】258号《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市政发【2002】93号《关于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土地收益金

公有住房(房改房)首次上市的按完税房屋价值的1%收取;

安居工程住房按完税房屋价值的2%收取;

经济适用房按完税房屋价值的15%收取。